2024年6月26日,省道216兰考境堌阳镇关庄至兰考与民权交界段改建工程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省道216兰考境堌阳镇关庄至兰考与民权交界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561),同意征收集体土地57.7347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5.0447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0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堌阳镇范寨村、贺庄村、雷寨一村、孟寨村、秦寨村、宋营二村、宋营一村;葡萄架乡陈步口村、董庄村、葡萄架村、王庄村;闫楼乡汴寨村、大付堂东村、大付堂西村、柳园村、宋庄村、闫北村、闫南村;仪封镇坝头村、蔡岗村、胡寨村、刘岗村、土山村、魏寨村等2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河南省国营仪封园艺场、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2个国有单位,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堌阳镇宋营二村土地,西至仪封镇蔡岗村土地,南至兰考与民权交界,北至G106与G220交叉口。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堌阳镇等4个镇(乡)范寨村等24个村集体耕地43.7153公顷、种植园地4.3304公顷、林地7.2494公顷、草地0.0488公顷、其他农用地1.0129公顷、建设用地1.3179公顷、未利用地0.0600公顷;转用并使用河南省国营仪封园艺场、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2个国有单位耕地0.9698公顷、林地3.89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5公顷,使用河南省国营仪封园艺场国有建设用地0.1033公顷,以上合计62.882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范寨村 |
0.3599 |
4102250302 |
76.5 |
贺庄村 |
0.265 |
4102250302 |
76.5 |
雷寨一村 |
1.5123 |
4102250401 |
72 |
孟寨村 |
1.8813 |
4102250401 |
72 |
秦寨村 |
3.2494 |
4102250302 |
76.5 |
宋营二村 |
0.5854 |
4102250401 |
72 |
宋营一村 |
3.9448 |
4102250401 |
72 |
陈步口村 |
4.6758 |
4102250401 |
72 |
董庄村 |
3.3377 |
4102250401 |
72 |
葡萄架村 |
0.2951 |
4102250401 |
72 |
王庄村 |
4.4615 |
4102250401 |
72 |
汴寨村 |
1.8538 |
4102250401 |
72 |
大付堂东村 |
0.7279 |
4102250401 |
72 |
大付堂西村 |
3.6487 |
4102250401 |
72 |
柳园村 |
4.3323 |
4102250401 |
72 |
宋庄村 |
5.6491 |
4102250401 |
72 |
闫北村 |
2.3648 |
4102250401 |
72 |
闫南村 |
1.2325 |
4102250401 |
72 |
坝头村 |
1.4897 |
4102250401 |
72 |
蔡岗村 |
4.1896 |
4102250401 |
72 |
胡寨村 |
3.3175 |
4102250401 |
72 |
刘岗村 |
3.6945 |
4102250401 |
72 |
土山村 |
0.5629 |
4102250401 |
72 |
魏寨村 |
0.1032 |
4102250401 |
72 |
河南省国营仪封园艺场 |
4.0314 |
4102250401 |
72 |
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 |
1.1166 |
4102250401 |
72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6.58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15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22778550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