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12号 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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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兰考县兰商干渠应急救援道路建设工程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751号,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439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249公顷,共计1.56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本次征地涉及兰阳街道五爷庙村、朱庄社区土地,位于兰商干渠以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兰阳街道五爷庙村集体耕地0.0115公顷,林地0.2265公顷;兰阳街道朱庄社区集体耕地1.2018公顷、建设用地0.1249公顷以上合计1.56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兰阳街道五爷庙村

0.2380

4102250201

87

兰阳街道朱庄社区

1.3267

4102250201

87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6.58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15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22778550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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