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及流程
序号 |
重点领域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设立依据 |
依据条款内容 |
事项类型 |
公开 时限 |
公开属性 |
公开方式 |
公开 格式 |
五公开 |
公开主体 |
1 |
教育体育领域 |
教师资格认定 |
1.受理对象 2.受理条件 3.受理材料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6.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行政许可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
■网站、微博、微信 □公告栏 |
■文字 |
□决策公开 |
兰考县教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