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兰市监工商处字{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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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齐瑞丽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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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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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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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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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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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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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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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7月16日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市监工商处字〔2019〕53号
当事人: 齐瑞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当事人齐瑞丽,女,现在兰考县谷营镇霍寨村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
经查,当事人齐瑞丽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筹资金0.4万元,于2019年5月份在兰考县谷营镇霍寨村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经营场所是自己的,面积有40平方米,该店主要销售老百姓日常使用的日用品。我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接群众举报齐瑞丽无照经营日杂用品,经调查情况属实就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至7月8日都未办理。当事人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期间共进货用去4000元,共销售盈利500元,当事人经营额为4500元。
调查过程中依法取得如下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照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被责令改正的证据。
3.2019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4.2019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日杂用品销售生意的事实,非法所得的数额和当事人对其无照从事日杂用品销售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6.当事人经营日杂用品生意现场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日杂用品检查现场情况的事实。
上证据有当事人提供及签字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赢利为目的,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市监工商处告字(2019)第49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如数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中原路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0094864790010002);或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0000027259270316012);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4100155851005000204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