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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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工商处字(2020

第 0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宋同岁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宋同岁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330

 

 兰考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工商处  2020 09  

 

当事人:  宋同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月13日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交我局。2020年1月15日根据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兰烟移市监[2020]第3号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到当事人到我局办公室就其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草制品的情况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供述,他在郑州铁路旅服公司干临时工,已干有二十多年,主要在火车上卖水果,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住郑州名叫胡华的人,男性,年龄大概有四十多岁,他让当事人在兰考批发购买一些卷烟给他,每条加5元的好处费,他再到上海高价销售赚取差价。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到兰考县城区妇儿医院对面的两家超市购买了卷烟制品共计六个品种,一共15条,购货共计用款10110元。当事人倒卖烟草制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其准备倒卖的卷烟制品于2020年1月9日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询问当事人得知倒卖经营的烟草制品已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无证无照202019日兰考县城区妇儿医院对面的两家超市购买了卷烟制品共计六个品种十五条卷烟,准备以每条加价5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购进的品种、价格、数量分别是1)黄鹤楼硬峡谷柔情)每条进价270元、购进3条,购货用款810元。(2)黄鹤楼1916)每条进价850元、购进4条,购货用款3400元。(3)中华(软)购进2条,每条购进价590元,购货用款1180元。(4)黄金叶(天叶)购进2条,每条购进价900元,购货用款1800元。(5)白沙(和天下)购进2条,每条购进价860元,购货用款1720元;(6)中华(双中支)购进2每条进价600元,购货用款1200元。以上6个品种15条的卷烟共计用款10110元,还未到郑州销售给他人,就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了。经询问当事人,他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兰烟移市监[2020]第3)、移送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制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市监工商听告字202002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一百法律规定:违法经营总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属情节较重,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30%以上 40%以下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如数缴至兰考县建设银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41001558510050002049);或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7259270316012)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中原路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1009486479001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考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3 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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