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 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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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202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考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0日



兰考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十条措施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率、竣工率、投产达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十条措施。

一、立项审批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视情况适当简化。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单位:发改委)

二、工程预算

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工程进行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工程勘察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要达到项目所需的深度和精确度,工程预算书应当参照住建局最新更新的兰考县工程造价信息,以上材料应报送行业指挥部或县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三、联合审核

4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具备相关专业评审资质的专家提请行业指挥部例会审核;400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县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是否过度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内容,并对投资预算进行评估,出具审核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优化调整投资预算,待行业指挥部或县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评审。

(牵头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四、投资评审

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文件和行业指挥部或县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或批复凭证,作出书面评审报告。未按要求报送立项批文、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送审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评审资料清单,方便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完整提供送审资料,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财政评审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与评审机构核对评审结果时,出现设计图纸变更、原图纸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不细化、不完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一次性补充完整,不得重复多次补充设计文件及预算。项目业主单位报审的投资项目预算,经财政局评审后,因中介机构编制质量问题,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扣减所委托中介机构劳务费50%;审减率达到15%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扣减所委托中介机构劳务费75%。

(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五、招标投标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兰考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指引》,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认定评标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受理并办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严厉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纪委监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六、施工监管

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分管领域的工程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20%。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建单位的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省、市、县重点项目进度计划应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督查局、重点项目办备案;督查局、重点项目办定期督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他非重点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定期督导。

(责任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

七、签证变更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中标金额严格管控项目建设投资,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必要工程变更,会同设计公司与监理单位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科学的变更方案、概算合理的变更金额。项目单项签证变更20万元以下中标金额10%以内,经项目业主单位现场核查,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研究确认变更;单项签证变更20万元以上中标金额10%以内,经现场核查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认变更,紧急情况下可先施工再签证。

(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八、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协同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九、结算审核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通过合同约定责任的方式有效制约施工单位结算价款高估冒算等行为;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园林项目待苗木移交后),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工程质量等。

(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十、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原则上3年内移交县档案馆。资料移交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妥善保存。若未妥善保存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经行业指挥部或县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推荐,对贯彻以上十条措施较好的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此十条措施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

兰政〔2024〕4号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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