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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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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20241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724       

 

 

兰考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落实互认协同。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配合;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认证、检测管理。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加强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等情况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加强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对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强化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督促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工信局配合)

4.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5.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6.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7.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技术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配合)

8.实施登记管理。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10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9.加强路面执法。加强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设备建设,2024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2025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配合)

10.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8月底前完成。(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1.强化新建项目(包括已供地未建设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若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力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12.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持续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工作,列出建设计划,推动应建未建、缺建停放充电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按程序进行列支;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拨付并向业主公示,保障改造资金需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配合)

1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相关措施,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辖区架空层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县消防、住建部门并协助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建局配合)

14.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按规定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价一律按照市场调节价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局、供电公司负责)

15.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应压紧压实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建局、公安局配合)

16.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应与乡镇(街道)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宣传提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事项已赋予乡镇(街道)的地区由乡镇(街道)查处,其他地区由乡镇(街道)移交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建局、公安局配合)

17.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能够提供相关数据,20256月底前完成。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建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8.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9.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贯工作,建立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对废蓄电池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县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国资委负责)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和信息共享,提高事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配合)

21.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县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工信局、公安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开展。

(二)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三)自20247月起每月24日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和专班成员单位要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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