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兰考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兰考县公安局;
办公地址: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北街和阳光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371-26267887,
电子邮箱:lkxgajzhzx@163.com
传 真:0371-26267988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75300
(二)、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1.公开的主体
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公开的范围
除以下政府信息外,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三)、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开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通过兰考县公安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微信(平安兰考)、微博(平安兰考)以及其他媒体(载体)和形式依法予以及时主动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1.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均可以提出。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受理机构
兰考县公安局办公室
3.提出申请
为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多种形式提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