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的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民政局 开封市乡村振兴局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汴住建文〔2023〕115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意义
指导规范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工作,具体为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
三、《方案》的目标
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持续开展7度及以上高烈度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房抗震改造,不断提高农房抗震性能。有条件的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四、《方案》的任务
(一)明确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明确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每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60平方米的房屋,高度(地面至屋檐,下同)不低于3.5米;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高度不低于3.9米。窗户高度不低于1.5米,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9米。门高度不低于2米,要有亮窗。改造房屋原则上美观大方,鼓励建起脊带檐房,不提倡建平房。
(三)明确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对于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的予以优先支持。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30000元。
在保障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可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不得单独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的,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应增加改造任务数量,或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三)规范操作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改造申请。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房的农户。
五、重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要进一步完善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监测。村级组织要做好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走访摸排,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乡镇政府要将排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汇总后,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加强信息共享。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一次新增重点对象人员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名单逐户进行安全鉴定(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禁止在危房改造中使用彩钢瓦、泡沫夹心板等作为屋面。
2.严格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应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
3.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豫建村镇〔2018〕15号),组织相关部门、镇村、农户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农房抗震改造验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对改造后的农房逐一鉴定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报告。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达,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进行足额支付,首次拨付比例应不低于40%,支持其提前备工备料,加快项目施工建设;集中统建项目可在工程实施前拨付40%给施工方,实施过程中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
(四)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要落实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在完善和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同时,要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填报信息。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核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格落实建新拆旧
各乡镇(街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农户过渡安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镇村严格落实建新拆旧有关要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拆除旧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