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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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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绿色生态、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兰考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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