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25号
申 请 人 :张XX
被 申 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第 三 人:栗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查明错误。首先,案件起因为栗XX先无端对申请人言语辱骂,并指示其妻子动手殴打申请人,并在之后伙同其父亲栗X共同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在多人围住的危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任何公安局所称的互相殴打的情形,而本案中栗XX无端寻衅滋事,三人共同围攻申请人,并多次追逐申请人,将申请人围堵到房间内,申请人才受到进一步伤害。在整个殴打过程中,栗XX手持凶器,其行为明显不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而是涉及预备重伤他人的严重刑事犯罪,而本案中未查明多人共同殴打,致使申请人躲到房内的事实,也未查明栗XX手持凶器准备重伤他人情形,对第三人处罚过轻,处罚不当,应当依法对其行为予以严惩,对栗XX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继续追究。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作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我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认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4日15时许,在兰考县XX路申请人与第三人栗X、栗XX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双方互相辱骂,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申请人朝第三人栗X脸上推了一下,栗XX跺了申请人一脚,后被人劝阻。15时55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在兰考县兰阳大会场XXX号有人拿杀鸡的刀杀人,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15时58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有申请人、第三人栗X、栗XX与围观群众,询问在场人员情况后,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第三人栗X、栗XX及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询问。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2023年4月12日,兰考县公安局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作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第三人在发生冲突时应保持克制,宜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客观上却实施了激化矛盾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申请人主张第三人手持凶器,其行为明显不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而是涉嫌预备重伤他人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进行分析,申请人主张第三人涉嫌携带凶器预备重伤他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本案只是普通的民事治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