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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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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88  

 

    人:黄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于20247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68日在某火锅食材广场和某餐饮食品店购买了一些“烧烤食材”,后发现该食材违反了SBT10379GB19295相关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621日通过信封邮寄向申请人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在投诉举报书里已经告知了被申请人购买这些食材是用于家庭聚餐,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附加了商品图片、购物小票以及付款记录截图,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竞争。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标识。本案产品标识存在问题,被举报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线索进行了核查。2024618日经和申请人电话核实,得知申请人在此之前并未向被投诉人提出退货退款或者补偿相关的诉求,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因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属于被举报人销售,但该批次产品不久就停止了销售。商家提供有检测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显示未发现涉案产品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68日,申请人在某火锅食材广场和某餐饮食品店分别购买了“串烧系列”“鸡心串”“鱿鱼板串”“秋刀鱼串”“鸡胗串”“速冻鱿鱼串”“奥尔良翅中串”等烧烤食材,认为烧烤食材违反了SBT10379GB19295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某火锅食材广场和某餐饮食品店进行核查,查明某火锅食材广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某餐饮食品店持有《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件合法有效,实际经营事项符合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且申请人购买的烧烤食材均有检验报告和涉案产品供应商资质。2024621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6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付款记录、涉案产品照片、检验报告、购进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投诉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证据,申请人也未与被投诉人进行过沟通,未提出过退货、退款和赔偿损失等要求,被投诉人也未有拒绝退赔行为,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确认是否存在消费争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涉案商家进行核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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