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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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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347

 

    人:XX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更改化妆品日期的行为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且存在认知错误,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处罚畸重,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被查扣的过期化妆品都是在销售货架上发现的,处于待售状态,申请人认可其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存在超期及更改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辩称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是由其母亲和女儿所为,本人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申请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没尽到法定检查义务,放任多种过期化妆品销售,甚至还主动更改化妆品日期继续销售,其主观恶性较大。申请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进货清单,经核查其中记录的部分商品被供货方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涉案化妆品的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其以经营的过期化妆品超过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由否定其应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相关义务,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裁量时已充分考虑案件行为情节,做到了整体综合认定与裁量。在申请人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一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考县XXXXXXX路路西的招牌名字为XXX美容日化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上没有主体名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相关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2023年6月9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提起听证申请,2023年6月27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2023年7月4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及听证意见依法作出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化妆品进货台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申请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应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合法经营,但事实上却实施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多项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裁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监处罚(202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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