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驳〔2024〕26号
申 请 人:蓝某
被 申 请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处理答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2月26日在拼多多某某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柑橘溃疡病专用药疮痂病炭疽病砂皮病黑星病柑橘果树专用农药菌剂,共花费14.89元,到货后发现该店铺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存在宣传发布表示治疗的用语,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遂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和举报线索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3月7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并开展调解。被投诉人对于申请人赔偿诉求明确拒绝。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3月11日在12315平台反馈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及行政救济途径。对申请人投诉件中涉及的违法线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核查。承办人员在现场对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某官方旗舰店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的商品中未发现“溃疡立克”。经进一步调查,在该店铺已下架商品中发现有“溃疡立克”商品,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该店铺时,涉案商品30日内销售了1单共计6元。截止到核查结束,未收到涉案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线索和证据。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全国12315平台在投诉和举报反馈形式或模式不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是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反馈。第二,申请人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终止调解信息反馈属于告知行为载体,阐明了终止调解的事实和理由。该反馈信息并未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在法定期限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2月26日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拼多多某某官方旗舰店店铺花费14.89元购买到“溃疡立克”微生物菌剂1瓶,收货后因认为涉案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表示治疗的用语,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遂于2024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受理该投诉并组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和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开展调解,因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明确拒绝,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3月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及行政救济途径。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投诉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涉案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公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所诉行为必须是行政行为,且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本案所诉行为属于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