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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驳〔202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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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2024122

 

   人:徐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人:卜某甲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未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于20248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451810点左右,有一辆三轮车堵在申请人店门口,申请人把车子挪开,第三人和其顾客出来问谁推车了,申请人说天天用车子堵住店门不合适,自己也是要营业的,第三人张口就骂。申请人到第三人店内找其理论,第三人从里面走到申请人面前直接出手打人,申请人出手拦,另一只手拿着锁,第三人将锁头打过来,申请人想抓住第三人的手,只见第三人头部出血,但第三人还追着申请人打。随后第三人弟弟(卜某乙)和弟媳赶来,第三人弟媳一直骂申请人,卜某乙朝申请人头部打一下,把申请人打的全身无力,头部钻心的疼,眼前发黑昏过去了,在医院住了17天。申请人被拘留7天,挑事的第三人未被拘留,卜某乙当着民警的面殴打申请人拘留3天,这是不公平的,请求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具备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卜某乙具备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第三人开一家窗帘店,紧挨着旁边申请人开一家副食店,顾客骑三轮车到第三人店里购买东西,将自己的三轮车停放在申请人店门口,影响了申请人的出行,申请人便挪了三轮车,第三人、申请人二人因停车问题多次发生过矛盾,第三人、申请人二人发生争吵,欲互相殴打时,被顾客拦住,申请人恼羞成怒,到第三人店里说事,二人语言不和,申请人便拿了一把U型锁锁头朝第三人的头部砸去,致使第三人头部受伤,后来,第三人的弟弟卜某乙来到现场,发现其姐姐头部受伤,卜某乙便朝申请人的头部打了一巴掌,申请人倒地不起,后又起来朝卷帘门撞去。二、申请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第三人、卜某乙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客观行为,证据确凿。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第三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卜某乙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三、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卜某乙殴打他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2024519日,申请人主动签署放弃鉴定确认书,202466日,经鉴定第三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履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卜某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裁量适当。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因停车纠纷发生冲突,申请人与第三人之前因停车纠纷多次发生冲突,无法调和,申请人用U型锁头将第三人头部致伤,违法情节一般,适用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罚幅度,卜某乙见其姐姐卜某甲头部受伤,情绪激动对申请人头部扇了一巴掌,但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宜适用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幅度。五、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卜某乙、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2024518日上午11点左右,店里的顾客在挑选窗帘颜色的时候看到自己的车子被扔在了路中间,我和顾客就出来问怎么回事。申请人站在她的店门口对顾客说是故意扔的,顾客连忙道歉。过一会,申请人拿着钥匙和U型锁的锁头走进第三人店里,对第三人大骂,用手中的钥匙投向第三人,并用锁头砸第三人,顾客在拉架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咬了胳膊,顾客一疼就松手了,锁头落在第三人的头上,第三人头部鲜血直流。后来,第三人弟媳过来,就和申请人吵了起来。第三人弟弟卜某乙到现场,听说姐姐头部被申请人打伤,就用手推搡了一下申请人肩膀,申请人大声嚎啕,自己用头往墙上撞。第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51811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东湖颐园西门南侧门店,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停车纠纷发生争执,申请人使用U型锁的锁头砸伤第三人,致使第三人受伤。5181139分,有人匿名报警称因为停车纠纷被人打了,人受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第三人弟弟卜某乙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

519日,申请人签署放弃鉴定确认书,不作伤情鉴定。第三人申请鉴定伤情,66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鉴定书,经鉴定第三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61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不再因此事发生矛盾纠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6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作出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卜某乙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经查,可以证明第三人动手打人的只有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资料、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调查取证被申请未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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