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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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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44

 

   人:代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人:何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4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期间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4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兰公(仪)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违法行为人何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第三人与何某甲、代某丙殴打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第三人明知道申请人系视力一级残疾,还持械(砖头)殴打申请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人有持械(砖头)殴打、结伙殴打和殴打残疾人三个情节。但被申请人只认定了一个情节(殴打残疾人),并且对持械殴打申请人的情节并没有认定和处罚,存在偏袒第三人情形,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第三人何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理由如下:一、第三人具备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地边发生矛盾,申请人辱骂第三人等人后,第三人遂产生殴打申请人的故意。二、第三人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客观行为。第三人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儿子代某甲实施殴打并致申请人及代某甲受伤,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微伤,代某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三、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受治安处罚。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之后应互相谅解,采取调解、和解、寻求相关部门帮助等救济途径缓和、解决矛盾,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因此,第三人的殴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惩处。四、裁量适当。第三人的姥爷代某乙与申请人代某某系邻里关系,因地边纠纷发生矛盾,第三人对申请人(残疾)及代某甲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及代某甲伤势较轻,应给予行政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人与其父亲何某甲事先并无殴打申请人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结伙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其他法定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五、根据调查情况,仅有证据证明何某某、何某甲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代某丙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目前已对何某某、何某甲作出行政处罚。六、程序合法。仪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受案,积极调查取证,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经县局审批,最终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关于代某某提出的对何某某处罚过轻,要求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202422615许,代某乙家垒院墙时,代某某进入到代某乙的家中无故找事,以代某乙家垒院墙未向其打招呼为由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互骂,接着双方发生撕扯,代某某的儿子代某甲往代某乙的身上跺了一脚,又往头上打了一拳,正在帮忙干活的何某甲、何某某看见后上前进行阻止,然后双方发生了撕扯,何某某只是进行劝阻,没有对代某某、代某甲进行殴打,更不存在持械及拿砖头对代某某、代某甲进行殴打。二、当时双方参与人员仅有何某甲、何某某、代某乙、代某某、代某甲,并没有其他第三人参与。代某甲、代某某对代某乙实施殴打在先,是造成此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也造成了代某乙受伤,在医院花费医疗费二万元左右,至今没有得到赔偿,代某某、代某甲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三、兰考县公安局仪封派出所认定何某甲、何某某对代某某及代某甲进行殴打的情况并不完全属实,何某甲、何某某只是在劝阻的过程中与代某某、代某甲有肢体接触或撕扯行为,其行为构不成殴打他人,更谈不上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请求兰考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22615时许,申请人因地边纠纷与代某乙发生辱骂,后代某乙女婿何某甲、外孙何某某对代某某及其儿子代某甲进行殴打。20242261520,代某甲报案称在兰考县仪封乡某村因地边纠纷被人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次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申请人及其儿子代某甲申请鉴定伤情,2024411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XXX鉴定书,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4411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1XX鉴定书,经鉴定代某甲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代某乙也申请鉴定伤情2024411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XX鉴定书,经鉴定代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第三人与其父亲何某甲事先并无殴打申请人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结伙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第三人持砖头殴打代某甲的行为,鉴定代某甲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也不具备其他法定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经查,可以证明代某丙动手打人的只有代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代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因第三人非纠纷的过错方,其认错态度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故被申请人秉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20244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第二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第二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某甲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422615时许,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申请人仍在辱骂他人。申请人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且符合一般情节。故,20244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作出以侮辱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资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鉴定意见、残疾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方应保持冷静,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第三人殴打一级残疾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较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要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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