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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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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44号

 

   人:李某某

请人:仪封镇人民政府

 

李某某不服仪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兰(仪)限拆字2022〕第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于2022年8月8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建房行为合法,且对案涉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被申请人限期拆除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并不具备要求申请人退还土地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程序违法,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保证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拆除期限不合理,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拆通知的目的违法;申请人涉案被拆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仪)限拆字2022〕第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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