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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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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59  

 

    人:何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于20249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826日通过挂号信投诉某某副食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5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投诉的职权并且此案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人如实阐述了商家销售食品的全过程并且提供了支付凭证和实物复印件,所以消费权益争议事实清楚明白。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属于错误。申请人在提交投诉时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和购买支付记录、产品照片等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且写清楚了投诉原因是购买的食物涉嫌违反《食品法》,足以证明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存在。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是食品,属于生活范围内的消费,被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仅仅凭借主观判定申请人不是用于生活消费于法无据,明显属于主观臆断,恶意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2024828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投诉举报信及商品某某照片一张,付款记录截图照片一张。投诉举报信事实与经过部分简要叙述了购买某某梅(李子制品)商品的时间、地点、及对商品涉嫌违法的意见和依据。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商品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及照片仅载明投诉人的诉求,无法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202488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某某梅(李子制品),辣条和东鹏,价值12元。提供的付款记录显示:扫二维码付款给某某超市(经确认是被举报人的收款码)12元,没有明确的商品名称和单价,无法证明购买的具体是什么商品。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某某梅(李子制品)商品销售,经检查被举报人购货台账及票据也未发现购进某某梅(李子制品)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某某梅(李子制品)商品行为,现有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202495日通过EMS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信和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在法定期限依法进行了核查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88日,申请人兰考县某某副食超市支付12元购买某某梅(李子制品)、辣条、东鹏特饮某某梅(李子制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722日,保质期12个月,申请人购买后使用时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申请人于202482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线索后于830日对兰考县达顺副食超市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该商店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在该店经营商品中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涉案产品,该店进货台账和票据未发现涉案产品进货记录。被投诉人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称申请人没有联系过被投诉人要求退货或赔偿。95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投诉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证据,申请人也未与被投诉人进行过沟通,未提出过退货、退款和赔偿损失等要求,被投诉人也未有拒绝退赔行为,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涉案商家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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