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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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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4113

 

   人:张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人:赵万铨  局长

     址:兰考县阳光路与中山北街交叉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7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实施殴打他人行为,陈某也未住院进行治疗。第一,2024621日,申请人在家门口扫水,陈某骑电车经过申请人家时对其辱骂,后主动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其儿子肖某某抓住申请人让陈某打,肖某某还踹了申请人几脚。申请人必须进行自卫反抗,公安机关将申请人的自卫行为定性为殴打实属错误。第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表明,证明其殴打的证人是肖某,但肖某是陈某的丈夫、肖某某的父亲,其证言具有明显的偏颇性,按照相关规定,其证词不能作为定义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证据;第三,陈某、肖某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肖某在旁言语辱骂申请人,三人均对申请人的身心进行了伤害,且三人为青壮年,申请人已年近七旬,在单方面实力压制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也无能力对陈某进行殴打;第四,我方也有证人当时在场,是申请人九旬有余的婆婆吴某某,但公安机关告知婆婆系申请人的亲人不能作证,反过来又让陈某的丈夫肖某作证申请人有殴打陈某的行为,前后相互矛盾。综合来看,兰考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缺乏直接有效的客观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情况不合理,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未达到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违法事实的优势证明标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本人笔录中承认“陈某也上来用手挖我的脸,我也还手去抓陈某,我和陈某用手互相抓了几下就停了”,且有陈某指认,证人肖刚、肖某某笔录证实,以及执法记录仪显示申请人的婆婆吴某某称发生打架时是申请人和陈某两人互相殴打,肖某某在旁边拉架并未参与打架,可见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造成了陈某右手受伤的事实。二、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部裁量标准》,申请人系邻里纠纷引起殴打他人的行为,陈某伤情较轻,申请人无前科,系初犯处,认定为情节较轻,故对申请人处肆佰元罚款的处罚。三、程序合法。兰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受案,积极调查取证,我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办案流程,依法公正办案,经县局审批,最终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对其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罚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62114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老韩陵村三组申请人家南侧,陈某因之前地边纠纷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陈某与申请人发生打架事件。6211424,申请人报案称因骂人被对方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向申请人的婆婆吴某某了解情况,吴某某称发生打架时是陈某和申请人互相殴打,肖某某在旁边拉并未殴打申请人。鉴于吴某某年事已高,被申请人现场采取执法记录仪方式对其进行询问。后,相关人员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询问。次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出警现场,陈某向民警展示其右手有两小块伤口,后续调查中,陈某表示不申请伤情鉴定。6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表示需要法医鉴定717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鉴定书,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7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作出以殴打他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作出补正通知书,补正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方应保持冷静,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且符合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调查取证被申请对申请人故意打人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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