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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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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81  

 

   人:某某

请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固)行罚决字20244XX号兰考县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621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兰公(固)行罚决字20244XX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因安置房问题,2024429日早上班时间申请人前往谷营镇政府,申请人不同意去养老院,然后工作人员叫来警察将申请人强行带走进行吓唬、送里面踩缝纫机等言语,把申请人带到了兰考县执法办案中心,最终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当日拘留时给申请人看到的不是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察让申请人父亲代签的行政拘留的文件没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现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文集村XX有异议,申请人无固定住址无中生有给申请人写假的地址。

被申请人称:202442418时许,黄某某为了向政府施压,达到其从谷营镇文集村分房的目的,将其9岁的女儿黄2送到河南省兰考县谷营派出所门口后,黄某某离开现场,让黄2独自留在谷营派出所,导致谷营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当天晚上21时许,黄某某带着被褥躺在在谷营派出所门口声称没地方住,要在派出所门口住下,后黄某某一直拒绝接回其女儿黄2,以此继续向政府施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证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2024429日,局决定对黄某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黄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黄某某以自己的户口在兰考县谷营镇为由,多次找政府、村委工作人员要求给自己分房,谷营镇政府、村委工作人员多次向黄某某解释根据当时政策黄某某不符合分房条件,并告知黄某某应采取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谷营镇政府为了避免黄某某露宿街头,将其暂时安置在谷营镇养老院,但黄某某仍固执己见,采取非正当行为向政府施压,虽经工作人员劝阻仍然我行我素,达到分房的非正当目的不罢休。二、申请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202442418时,黄某某将幼女黄2独自滞留在谷营派出所,谷营派出所工作人员通知黄某某及其亲属将黄2带离派出所,但黄某某及其亲属拒绝接回黄2,严重影响了谷营派出所的工作秩序,当日21时许,黄某某带着被褥躺在谷营派出所门口,声称没地方住,且拒绝接回黄2。三、申请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受惩罚。黄某某拒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不接受政府的妥善安排,采取非正当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四、裁量适当。黄某某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毫无悔改之意,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工作,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五、程序合法。固阳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受案,积极调查取证,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经县公安局审批,最终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042418时许,申请人将其9岁的女儿送到河南省兰考县谷营派出所门口后离开现场,让其女儿独自留在谷营派出所当天晚上21时许,申请人带着被褥躺在在谷营派出所门口声称没地方住,要在派出所门口住下,后申请人一直拒绝接回其女儿20244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兰公(固)行罚决字2024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在作为公共场所的派出所起哄闹事、为达到个人目的用抛弃孩子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的行为,侵犯的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形象,还包含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对社会公众传输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申请人兰考县公安局作出的兰公(固)行罚决字2024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固)行罚决字2024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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