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推荐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正文
兰政复驳〔2024〕114号
打印 【字体: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2024114

 

   人:张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人:肖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未对第三人故意打人行为作出处罚,于20247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对第三人故意打人行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202462114点左右,申请人在家门口扫水,陈某骑电车经过申请人家时对其辱骂,申请人气不过还嘴几句,陈某骑电车到家后走回来继续辱骂申请人,还拎着砖头要殴打申请人,申请人的婆婆吴某某(九十多岁的老太太)劝陈某不要过激,陈某隔开吴某某就殴打申请人,第三人看见后和其母亲陈某说不要用砖头,光用手打就行,第三人从申请人背后拧住其胳膊让陈某打。后来,第三人还踢了申请人几脚。陈某和第三人二人共同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2024719日,被申请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未对第三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申请人已年逾六旬,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仅对违法人陈某拘留11天,未并处罚金,亦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罚,明显偏袒第三人。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指认第三人朝其小腿上踢了几下,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719日作出了补正通知书,补正内容为对兰公(城)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补正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未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应当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未提交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62114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老韩陵村三组申请人家南侧,陈某因之前地边纠纷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陈某与申请人发生打架事件。20246211424,申请人报案称因骂人被对方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向申请人的婆婆吴某某了解情况,吴某某称发生打架时是陈某和申请人互相殴打,第三人在旁边拉并未殴打申请人。鉴于吴某某年事已高,被申请人现场采取执法记录仪方式对其进行询问。后,相关人员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询问。次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申请人申请鉴定伤情,2024717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临)字2024***鉴定书,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47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作出补正通知书,补正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经查,可以证明第三人动手打人的只有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调查取证被申请未对第三人故意打人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故意打人行为作出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