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6号
申 请 人:杨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
住 址:迎宾大道与310国道交叉路口东200米路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在我女儿超市内,卞XX等人带着凶器来超市闹事,都对我动手致使我住院治疗四天,派出所对我进行处罚却对施暴者不处罚,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兰考县公安局作出的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殴打他人的故意。申请人明知自己在狭小空间下将卞XX推倒会致使卞双彪摔倒受伤,仍然实施了将卞XX推倒并致使卞XX受伤的行为。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殴打的行为。李XX笔录、卞XX1笔录、卞XX2笔录均可以印证。第三,申请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做理性处理问题,导致升级成打架事件,因无法调和,公安机关只好依据查明事实处理违法行为人。第四,程序合法。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及其他违法行为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第五,双方当事人发生打架事件是因为没有正确处理之间的矛盾,进而升级成打架事件,并非寻求精神刺激,惹是生非,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第六,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22时许,在兰考县弘华丽景小区西门一超市门口内外第三人古XX、卞XX、卞XX2与杨XX、孙XX等人因故产生纠纷,古大英用手扇范XX脸部并撕扯杨XX1头发,杨XX用手推卞XX导致卞XX撞到货车上,卞XX用手打杨XX、孙XX,卞XX2用手掐范XX颈部,孙XX撕扯卞XX2头发,后被劝阻。2022年11月16日22时49分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兰考县惠安街道弘华丽景大门南边,有几个人打架并有人受伤,惠安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人古XX、卞XX、卞XX2、杨XX、孙XX及受害人范XX、杨XX1及围观群众。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为由对杨XX作出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称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纠纷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申请人因民事纠纷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惠)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