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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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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48  

 

   人:某某

请人:兰考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民宗罚字202400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9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民宗罚字202400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查阅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显示被申请人权力清单中不包含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项规定,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处罚依据的《宗教事务条例》不合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程序违法;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内容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应当适用。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行宗教活动错误。被申请人仅以夏令营使用的参考书本为《圣经》便认定该次夏令营属于宗教活动,这是认知误区。申请人的活动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没有妨害公共安全、没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没有妨害社会管理,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2.认定申请人有违法收入错误。申请人主观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是自己出资,自愿分摊食宿费用是完全合法的,不属于违法收入。3.案涉1500元不属于宗教性捐赠。被申请人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申请人接受宗教性捐赠、有违法所得的事实错误。该1500元的用途是食宿费用,不属于捐赠,与宗教无关。4.扣押物品与宗教无关,属于合法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和返还。被申请人扣押的财物中大部分属于厨房用具,不属于宗教物品,不能认定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非法财物。

综上,行政机关设置的目的及其行政行为应当是赏善罚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基于社会危害,不能为处罚而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组织发起夏令营培训班,由肖某某出面租赁红庙镇某某山庄(酒店已停业)作为该夏令营培训班上课地点某某联系浙江籍后某某来兰考为该培训班学生讲授有关圣经等基督教课程上述5人分工分别是某某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和纪律,刘某某负责管纪律、教音乐和乐谱,张某某负责管纪律,肖某某负责后勤,后某某负责教唱基督教赞美歌、跳舞、教圣经等基督教相关知识该培训班从202471日开始,73日被排查发现,现场登记共有96人参加学习,其中未成年人94人。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在73日检查中发现该夏令营培训班有教唱基督赞美歌、教祷告灵修、用PPT课件讲圣经内容课程、对未成年人传播基督教的行为,该班组织者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且该场所是酒店不是合法宗教场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们认定该夏令营培训班中做祈祷、唱赞美歌、讲圣经等这些宗教行为是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栗某某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对71日至73月在红庙镇某某山庄里开设夏令营培训班教小孩唱基督教歌、教小孩《圣经》里的知识等违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现场签字2.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证实73日,刘某某等人在红庙镇某某山庄组织未成年人传播基督教等相关内容3.73日在现场查获用于教学电脑一台,在电脑内发现名为“2024兰考、亳州夏令营文件夹内有基督教内容讲课PPT课件三个分别是《离弃偶像》《服侍真神》《使命人生》;在现场发现2024年夏令营作息表有晨间默想诗歌祷告灵修)、敬拜等;4.肖某某询问笔录中显示该夏令营培训班收入共8500元钱,刘某某承认自己为举夏令营培训班出钱1000元,还有个别学员家长捐钱捐的钱都由肖某某管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1.程序合法。73日,接到红庙镇工作人员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红庙镇某某山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对某某山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场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取证之后,对组织者进行了立案,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然后对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提出了听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听证要求进行听证,针听证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执法人员又进行了二次集体讨论最终出行政处罚决定2.依据正确。申请人71日至73日,组织在红庙镇某某山庄举办的夏令营培训班过程中,教96名学员(其中94名未成年人)唱基督教赞美歌、传授圣经等基督教相关内容的非法宗教活动,并有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豫民宗〔202246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在对处罚裁量时,考虑到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为首次初犯四人无主次之分负同等责任综合裁量给予共计罚款6000元,刘某某4人每人缴纳1500元;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款项合计4587元(由肖某某缴纳);没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音箱2小凳子40矿泉水10铁锅3不锈钢盆8饮水机3泡沫垫子若干垃圾桶14蒸笼1厨房用品调味料若干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1.20183月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2018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汴办文〔20191文件精神、《中共兰考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兰考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办〔20199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行政职责行政主体资格合法。按照上级通知兰考县人民政府官网已经公示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职权目录,未要求必须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规定,《宗教事务条例》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合法程序通过,内容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是宗教工作的法律依据2.申请人有违法收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刘某某等人组织进行的是非法宗教活动,客观事实上刘某某等人也收取了部分学员家长给的费用,所以刘某某等人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均应视为违法所得。本案中,经栗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自述和调查认定,共涉及资金款项8500元,其中,栗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自己出钱4100元,收取他人款项4400元。根据以上对违法所得的阐述,认定栗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在非法宗教活动中自己出钱4100元为非法财物,收取他人的4400元款项为违法所得。3.我们并未认定申请人有宗教性捐赠,所以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1500元是不是宗教性捐赠的问题1500元是对申请人的罚款。申请人等4人收取他人款项440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裁量标准定性为严重,对申请人等4名组织者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共计6000元整,鉴于4人无主次之分,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对申请人等4名组织者分别处以1500元罚款4.扣押物品与宗教关,属于合法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和返还行政处罚法》规定非法财物是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扣押物品申请人等人实施非法宗教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如果没有这些押物品那么申请人等人的非法宗教活动将无法进行。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依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71日至73日,申请人、栗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的情况下,在红庙镇某某山庄酒店举办夏令营培训班。73日,被申请人接到红庙镇工作人员举报后,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培训班除涉嫌参与者外,现场登记人数为100人,其中3人负责打扫卫生,1人为学员家长,96名为学员(其中94名为未成年人);发现2024年夏令营作息表有晨间默想诗歌祷告灵修、敬拜等教学电脑内名为“2024兰考、亳州夏令营文件夹三个含基督教内容PPT讲课课件分别是《离弃偶像》《服侍真神》《使命人生》。同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26日,被申请人对红庙镇某某山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81日,被申请人作出(兰)民宗罚告字2024000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82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8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组织听证,被申请人于8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张贴听证公告。822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被申请人经过案件集体讨论8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2.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肆仟伍佰捌拾柒元整(4587元)(由肖某某缴纳);3.没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音箱2小凳子40矿泉水10铁锅3不锈钢盆8饮水机3泡沫垫子若干垃圾桶14蒸笼1厨房用品调味料若干。

另,栗某某兑钱1000、刘某某兑钱1000、肖某某兑钱2100学员家长捐钱共为4400元,共计8500,由肖某某负责资金管理、使用。被申请人经过核实票据,认定申请人等4人在兰考县小胖厨具店消费3433元、兰考县仪封镇京东专卖店消费480元,共计3913元,剩余4587元。

以上事实由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且被申请人在兰考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了行政职权目录,被申请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豫民宗〔202246号》文件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可证,申请人未经批准和登记在红庙镇某某山庄酒店举办夏令营培训班96名学员(其中94名为未成年人)唱基督教赞美歌、传授圣经等基督教相关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申请人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属于严重考虑到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为首次初犯四人无主次之分负同等责任,被申请人综合裁量共计罚款6000元,申请人4人每人缴纳1500。故,对申请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587元(由肖某某缴纳);没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音箱2小凳子40矿泉水10铁锅3不锈钢盆8饮水机3泡沫垫子若干垃圾桶14蒸笼1厨房用品调味料若干的决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幅度恰当。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经过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及听证后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案涉处罚,被申请人所作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民宗罚字202400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民宗罚字202400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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