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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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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56  

 

    人:张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9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316日,申请人在兰考县某某大药房购买药品,家人吃后出现不良反应。3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药品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让涉案商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票据。被申请人于920日书面答复回复已核对对应药品相关资质,并以涉及商家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的相关票据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316日在兰考县某某大药房购买的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88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59508达格列净平批号TJ2350TK2237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6申请人怀疑上述药品没有正规手续,售出药品没有票据,要求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和进货发票。被申请人于3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对兰考县某某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店负责人现场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和进货发票。被申请人于328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9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和进货发票。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书面的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并未提到涉及商家隐私的理由,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316日,申请人在兰考县某某大药房购买以下药品: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88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59508达格列净平批号TJ2350TK2237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6因涉案商家没有开具发票,申请人怀疑药品没有正规手续,售出药品没有票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涉案商家出示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进货发票。被申请人经过核查,于32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9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申请公开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88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59508达格列净平批号TJ2350TK2237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6。以上药品批号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进货发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920日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兰考县康华大药房销售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进货发票,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本应按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被申请人应分别进行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仅在此指正说明。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88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59508达格列净平批号TJ2350TK2237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6。以上药品批号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证明质检报告进货发票信息,申请人已经通过举报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经过核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上信息,本机关认为以上信息申请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在法定期限作出了答复,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不存在遗漏申请公开事项,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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