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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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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56

 

申  请  人:兰考县考城镇某某幼儿园

被 申 请人:兰考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自然资处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申请人通过与考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9.6亩土地,且已缴纳违法占地罚款124825元,依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被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罚款是违法的。申请人所建并不是职工宿舍楼,而是幼儿休息室和教职工休息室,是申请人的客观需要。申请所建职工宿舍楼是在考城镇城建所圈定的围墙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没有越界侵占他人土地,仅有的15.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也是荒废的河渠,申请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该职工宿舍楼是幼儿园必要的配套设施,兰考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094.5平方米土地,并没收上面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申请人处罚过重。申请人建设幼儿园职工宿舍楼是2021年3月份开始的,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2021年5月份,认定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错误事实错误。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后处罚较重,不应当适用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额度内罚款,而应当适用2014年7月29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份在未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考县考城镇张西村的集体土地建幼儿园职工宿舍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现场勘测查明,申请人违法占地面积2094.5平方米,折合3.14亩,其中占用沟渠面积15.7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面积88.4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面积1990.4平方米,用地全部位于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对申请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5月开始施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故适用新的行政处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份,申请人在未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2094.5平方米折合3.14亩土地建设幼儿园职工宿舍楼其中占用沟渠面积15.7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面积88.4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面积1990.4平方米,用地全部位于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对申请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于3月4日依法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幼儿园退还非法占用的2094.5平方米土地;2.没收你幼儿园非法占用的209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你幼儿园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4710元,非法占用的2078.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415760元,共计罚款420470元

另查明,2016年申请人通过与考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9.6亩土地,申请人所述已缴纳违法占地罚款124825元实际上缴纳明细为评估费40000元,办理土地证费用84825元。因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9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冉某某作出兰国土资处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09.6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909.6平方米土地处罚款88644元。2017年9月,申请人缴纳违法占地罚款88644

再查明,申请人仅被执行兰国土资处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项处罚内容。2021年开始的建设行为大部分在2016年圈占土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兰自然资处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国土资处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违法占地的土地范围存在重叠。

以上事实有土地转让协议、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申请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进行处罚的职权。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基于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报批准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实施建设行为,被申请人有权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未核实已作出处罚的5909.6平方米土地的位置、范围以及土地性质,对申请人占用土地中的部分地块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自然资处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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