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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驳〔202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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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2024147

 

   人:苏某某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期未办结举报案件,于20249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5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B21389XXXXXX)。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58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已在原投诉举报函中告知、提醒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手机短信功能已关闭,故无法收到被申请人的短信,亦无法知悉以短信答复的办案情况。如被申请人以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亦不予认可,因为申请人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及手机已经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接收到验证码故无法注册12315平台。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也影响到了申请人知悉是否可以获得举报奖励。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对其包装进行更改,鉴于其违法程度轻微,危害程度较小,未造成较大影响,且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对于其投诉,执法人员进行了调解,被投诉人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举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投诉终止调解,在2024511通过邮政特快邮寄书面文件(单号1211538XXXXXX)告知了投诉举报人。二、申请人与不予立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公共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对违反公共秩序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以举报人的申请或请求为条件,而是依职权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并非是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个体的权益。投诉举报人也不是法律上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进行投诉举报,仅是行使一般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机关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处罚轻重均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5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58日签收。510日,被申请人对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查明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成品库及包材库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某某伍仁月饼”包材及产品。经询问,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为老包装,现包装包材已更换。该公司提供了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食品质量合格。被申请人于51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单号1211538XXXXXX)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512日申请人本人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由检验检测报告、现场笔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营业执照、邮寄物流详情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内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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