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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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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36

 

   人:某某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8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2024811凌晨,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兰考县兴兰路路段(九润泓郡南门门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0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不符合《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8110737,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巡逻至兰考县兴兰路九润泓郡南门门口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V******的小型汽车不按规定停车,该车右前轮、右后轮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左前轮、左后轮停放在人行道路上,严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该车属于逆向停放,停放位置为人行道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执勤民警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2024年该驾驶员在多地因不按规定停车被处罚累计10次,本次主观上存在故意。被申请人执勤民警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并在车辆左前玻璃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被申请人按照不按规定停车作出罚款200元,记0分的决定,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811日,申请人将一辆车牌号为豫V*****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兰考县兴兰路九润泓郡南门门口该车右前轮、右后轮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左前轮、左后轮停放在人行道路上,被申请人执勤民警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并在车辆左前玻璃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0分决定,电子违法处理页面设有“申请陈述和申辩”的选项2024年该驾驶员在多地因不按规定停车被处罚累计10次。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法律和法规,申请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内容不存在。

以上事实由资料、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停车,被申请人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并在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提供进行陈述或申辩的渠道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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