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不受〔2024〕95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悉。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经查,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编号XA51883XXXXXX)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兰考县某某汤振兴路店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问题。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已签收该信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