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文〔2023〕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兰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兰考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土地由一类土地调整为二类土地。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二类土地征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8月10日
兰政文〔2023〕42号 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