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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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2020〕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日

兰考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助力我县稳定脱贫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边缘人口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我县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发生在本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救助家庭的人口参考救助申请人户籍状况以及其他成员是否共同生活予以确认。

存在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对象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3.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受理及审批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

1.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困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事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2.对提交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并且已通过审核,因办理时限暂未获审批发放救助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而后再按照临时救助程序审核审批。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

1.依申请受理。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困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将临时助业务纳入“一门受理”窗口办理范围,让申请人“少跑路”。

2.主动发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贫困户证明等有关证件原件;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公安、消防、法院、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或意外事故现场照片;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转介。

第十三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对象给予每人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在脱贫攻坚期间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边缘人口,给予2人以上家庭每户不低于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其家庭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实际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低收入对象

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旨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给予每人相当于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如家庭或个人需救助的时间较长,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救助总金额在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救助项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为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救助金额大于3倍小于等于6倍或户救助总金额8倍于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项目,须有县民政局审批;特殊情况,须提交县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联席会议审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县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需向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县民政部门可根据乡镇(街道)民政组织建设情况,逐步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禁止挤占挪用。

第六章社会参与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及时给予救助。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要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着力培养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的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确定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要牵头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个人救助款项、物品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设立针对急难群众的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对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临时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兰考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兰政〔2015〕2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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