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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警全警上路!这11项行为将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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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7日开始,郑州交警全警上路,开展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集中查处行动。

在5月7日的第一次集中查处行动中,共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236起,其中对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1582起,处罚385起;对骑电动车接打手机交通违法行为警告2起,处罚1起。

严查11类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从5月1日开始,《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为切实保障《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严厉查处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强化市民守法、安全出行意识,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从2021年5月7日开始,郑州交警在市区开展针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查处行动。

此次集中查处行动,主要针对以下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

一是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是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三是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

四是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是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

六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是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

八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的“闯红灯”“闯禁行”“逆行”“走机动车道”“走城市快速路”“违法载人”等其他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

九是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

十是涉嫌“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

十一是涉嫌妨碍公务行为的。

每周开展两次统一行动

5月7日1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李彦君在指挥中心,通过电台对参与晚高峰执勤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支队机关和各大队民警进行调度指挥,拉开查处行动的序幕。

此次集中行动,郑州交警将强化路面执法,形成严管声势,全警动员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共设立执勤岗位258个,除加强非机动车常态化交通秩序管理外,从5月7日(周五)起,每周开展两次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全市统一行动,交警支队全警上路,支队领导、大队领导和机关民警警力下沉,利用早晚高峰岗时间,和一线民警一起,在主次干道重点路口、路段设岗巡查,对非机动车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管理,并使用警务通“三教育一采集”系统进行录入,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采集信息的运用结果。在执勤执法中,采取法制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妨碍执行公务移交辖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当天18时40分,在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交叉口,李彦君带领民警对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骑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阐明不戴安全头盔的危害,督促骑行人员下次一定戴上,交警在一旁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登记。

对于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骑行人,交警还现场发放签字笔等小礼品进行奖励,在当天的查处行动中,路上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有一半都带上了头盔,较5月1日之前有了很大的提升。

将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在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查处上,郑州交警还将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纳入本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情况与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动态管理挂钩。定期汇总“三教育一采集”采集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数据,与市文明办对接,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工作。

郑州交警还将联合交通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客运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理,提高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比率,减少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打造安全和谐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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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口5分钟10人不戴头盔被查

5月6日是《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在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约5分钟时间,有10名电动自行车主因未戴头盔被民警拦住。这些人大部分都表示,自己还未注意到相关规定,以后一定会改正。而在花园路东风路口,据介绍,当天上午3个小时的时间里,民警共通过“三教育一采集”系统录入非机动车违章信息300余条。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如何处罚?

执勤民警称,针对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人员,第一次发现,他们会登记录入违章信息,并宣传教育;第二次发现,会进行批评;第三次发现,则会罚款20元至50元。

非机动车违章罚款项

(1)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2)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50元罚款;

(3)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4)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20元罚款;

(5)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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