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市监工商处字〔2020〕14号
当事人: 王保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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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4月26日,我局接举报称,位于兰考县人民路西段南侧60米有一个无照从事经营废品收购的,要求查处。当日经执法人员依法核查,发现当事人王保兰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经报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废品收购业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等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中旬在兰考县人民路西段南60米免费租用朋友的一块400平方米的地皮经营废品收购,建有两间简易房子用作生活住宿和办公,购置有电子磅秤,主要收购旧纸箱、旧钢筋、旧塑料等废弃物品。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收了3个品种的废品,其中旧纸箱300市斤、每斤0.6元、用款180元;废塑料1000市斤、每斤0.5元、用款500元;废旧钢铁料10000市斤、每斤0.8元、用款8000元;三项违法金额合计共用款8680元。因所收购的废品还没有找到买家,废品还没有销售。现查明,截止2020年4月26日被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未建立购销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废品收购经营行为的现场检查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废品收购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市监工商处告字(2020)9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参考《河南省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五十四“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出1 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经营额5000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3000 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如数缴至兰考县建设银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41001558510050002049);或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7259270316012)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中原路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1009486479001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