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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兰)市市监械〔2020〕18号 |
兰考县坝头乡双井村宋艳伟卫生室涉嫌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兰考县坝头乡双井村宋艳伟卫生室(宋艳伟) |
PDY50822-7 41022517D6001 |
宋艳伟 |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参照案件的性质及从轻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兰考县坝头乡双井村宋艳伟卫生室)罚款人民币陆仟( 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3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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