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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兰市监 食〔 2021 〕1-1 号 |
张国(兰考县闫楼乡大众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案 |
张国 |
92410225MA44DU7649 |
张国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没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元)3、合计罚没:伍仟贰佰壹拾元整(5210元)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8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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