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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兰)市监罚【2021】1-7号 |
兰考县南彰镇裴寨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
郑香友 |
12410225752292368Q |
郑香友 |
当事人从事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伍百元整(8500元)。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3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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