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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兰市监罚字〔2021〕1-19号 |
张群慧副食部(张群慧)经营生产日期无法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群慧副食部 |
410225618048611 |
张群慧 |
经营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的食品饮料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2、没收沃福泉255ml系列饮料600瓶;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伍元整(5005.00元)】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2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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