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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 |
兰市监 罚字〔2021〕012号 |
惠风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惠风英 |
41022519721017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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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初,当事人在家开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了2021年春节期间销售,从兰考县鑫恒副食店、兰考县大永付食超市共购进了144条烟草制品,主要有:南京牌、玉溪牌、中华牌、利群牌、黄鹤楼牌、黄金叶系列(帝豪、红旗渠、黄金叶天香细支)等卷烟,货值金额43919元。至查获之日,先行登记保存卷烟114条,货值金额41120.6元,销售烟草制品30条,销售额3300元,获利501.6元。违法经营额计44420.6元,违法所得501.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法经营总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1.6元; 2、罚款18300元。 |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主动履行。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3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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