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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兰)市监械〔2021〕3-4号 |
李承玺(许河乡张保府村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李承玺(许河乡张保府村卫生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51322-941022517D6001 |
李承玺 |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参照案件的性质及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给予该村卫生室当事人程秀岩罚款伍仟贰佰(5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25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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