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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兰市监罚字〔2021〕3-6号 |
堌阳镇范寨村卫生室(范建朝)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堌阳镇范寨村卫生室(范建朝) |
PDY50210-841022517D6001 |
范建朝 |
当事人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如下处罚:处人民币5100元整罚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7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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