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fb/2020-00285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兰政办〔2020〕33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07月08日 |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20〕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6月30日
兰考县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避免信息化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出资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升级及运维的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兰考县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节约、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软硬件平台复用性、网络信息安全可靠性、投资预算合理性等。
第五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后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接入本级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本级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须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全县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均需依托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现有基础设施接入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除外。
第六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审批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对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数据整合、运维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经费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审计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覆盖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政务部门,并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辖区内政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七条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目录包含电子政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方案、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绩效目标、建设方案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完善后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条件。
第八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信息共享要求,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和节约性、资源共享程度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建设意见。
第九条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结果,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和重大项目立项。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并根据上述第七条的编制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相对应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列入预算的电子政务项目,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对建设方提供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方案以及与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及时审核,符合国家信息共享要求的,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共享的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及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进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建设过程中需变更设计和预算的,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重新审核变更部分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确保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国家有关信息共享的规定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可申请第二次验收。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要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