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tj/2020-00011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县教体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行政审批股政务公开事项信息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08月17日 |
行政审批股政务公开事项信息
行政审批股政务公开事项信息:
一、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办理流程:开始-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束
3、审批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
无
二、 教师资格认定
1、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免冠照片(网报同底版)、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检报告。
2、参加体检时间:每年由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确定。
3、医疗机构:兰考县中心医院。
4、体检合格标准: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示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 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5、认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6、咨询方式:0371-22551004
监督举报方式:18317866182
常见问题:一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吗?
答:由于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能力、水平、条件的认定,而且是开放性的,因此一个人可以具有多种教师资格。
7、教师资格认定备案信息:2020年受理申请734份。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1、申请条件:(一)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小学聘用合同; (二)注册考核周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 (三)注册考核周期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学工作;
2、设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正面小二寸免冠证件登记照一张。
4、办理流程:开始-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束
5、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认定备案信息: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