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地方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辖区考城镇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采购(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罚情况:
兰考县二十四村有限公司经营花生油所含黄曲毒素B1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并能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5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案情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编号为:兰市监处罚〔2022〕37号。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