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维持现行征收水平不变,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汴发改费管〔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减免办法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共十三条。
一是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
二是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是兰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是主要明确了征收标准。
四是主要明确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时序和流程、减免程序等。
五是主要明确了监督管理,包括对建设单位、个人和征收单位的监督等。
三、目标任务
《办法》适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规范了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了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关键词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的,征收单位不履行征收职责,应收而不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